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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7年1月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内容为:❶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❷ 第十三条一款作为第十四条一款,改为:“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❸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❹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改为:“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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