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越狱罪在押人犯三人以上秘密勾结,有组织有计划地使用暴力,越狱逃走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反革命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 犯罪客体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监狱和国家安全。(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手段,公然对抗专政机关,集体从狱内逃跑的行为。关于暴力手段的含义,参见“聚众劫狱罪”。(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不具有反革命目的,即使有组织地潜逃,也不构成本罪。(4) 犯罪主体是在押人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狱外个别人员参与组织越狱的,按共犯对待。如果狱外多人结伙与狱内的人支持、配合使用暴力的,应对这部分人单独定为 “聚众劫狱罪”。 组织越狱罪在押人犯(不论是否反革命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从监管场所逃走的行为。本罪具有反革命目的和有组织、有计划地使用暴力,从而与脱逃罪有质的区别。狱,应作广义理解,包括监狱、劳改队、拘留所、看守所及刑场、押解或提讯途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