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根据我国宪法第26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制订的管理办法。是一项基本国策。1989年7月29日,纺织工业部颁布了 《纺织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办法》 指出,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是: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果,是评定企业经营效果好坏的一个重要内容。企业必须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技术经济管理的轨道,并将环保工作作为企业领导者目标管理的一项考核指标。企业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积极治理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污染严重者必须限期治理。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地方或国家的排放标准。环保资金可在生产发展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环保专项资金、“三废”综合利用留成、贷款也是环保资金重要来源。经常费用应在生产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