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国际上通用的统一对共同海损理算方法作出的规则。最早系由国际法协会于1864年在英国约克订立了 “约克规则”,后于1877年在比利时安特卫普订立“安特卫普规则”,1880年在英国利物浦修订,正式定名为 “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主要规定了如何划分共同海损损失与费用,以及确定各有关方分摊这项损失与费用的标准。该规则是国际海运、贸易、保险和法律界共同协商而拟定的,并非法律,仅供有关方面在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采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航运公司的提单上都引用了其中条款。该规则几经修订,每次修订都不废除前一规则,但在实际业务中,一般都采用新规则。最近的规则是1974年汉堡会议修订的,我国曾派观察员出席了这次会议。该规则除序言中有7条名词解释外,全文共有24条,现已为各国海运和保险界普遍采用。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75年1月1日制订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简称“北京理算规则” ),作为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