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紧急救济与建设工程法Emergency Relief and Construction Act为应付1929—1933年经济危机而制定的法案。前身为1932年7月国会通过的《瓦格纳-加纳法》。该法为胡佛总统否决后,经参议员瓦格纳修改,于是月由国会参、众两院通过,并经胡佛总统勉强同意,签署生效。规定由复兴金融公司贷款3亿美元给无法另筹救济金的各州作为失业救济和以工代赈的费用,利息3%,1935年7月偿还。另授权复兴金融公司将资金从20亿美元增至38亿美元,扩大其业务范围,并获准向州、市和政府附属单位及私营单位贷款,用于救济和以工代赈、自负盈亏的建设计划,资助剩余农产品出口和农业信贷公司等。但此项措施并未能阻止经济危机的加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