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密型经济联合体
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具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经济联合组织。这种联合属法人之间的联营。1987年1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章第四节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紧密型经济联合体的主要特征是:
❶法人组织之间联营,各自出资形成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原有的法人组织仍然存在。
❷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
❸具备法人条件,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紧密型经济联合体作为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章第二节也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