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或接受利益罪政府雇员无总督之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的犯罪行为。香港《防止贿赂条例》所规定的一种犯罪。政府雇员指在政府中担任永久或临时受薪职位而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利益指以下几种: (1)礼物、借贷、费用、报酬或佣金,其形式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或任何财产之利益。(2) 任何职务、雇佣或契约。(3) 支付、免除、清还或清理任何借贷、责任或其他负债之全部或部分。(4) 任何其他服务或优惠(款待除外),包括加以维护以使免受任何刑罚或褫夺资格或免除此等忧虑,或维护以使免受任何纪律、民事或刑事性质之诉讼或控告,无论该等诉讼或控告已经进行或尚未进行者。(5) 执行或不执行任何权利、权力或职责。(6) 有条件或无条件提供、承担或承诺提供上列五项所指的任何利益。政府雇员犯索取或接受利益罪的,可被判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1年,法庭并得命令犯罪人依照法庭指示的方法,将所受利益的数额或价值,或者法庭所指定的其中的一部分,付予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