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评定通过对民事案件被鉴定人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而对其行为能力所做出的评价。根据《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应尊循以下原则:“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评定行为能力时应同时考虑医学条件和法律条件两个方面。构成无行为能力的医学条件是指以长时间持久的理智活动丧失为突出表现的精神疾病,一般不包括短暂性精神障碍,若某一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在短暂性精神障碍发作期所为,应裁定为无效法律行为,疾病缓解或间歇期,应评定为有行为能力。构成无行为能力的法律条件,是指当事人由于精神疾病的影响,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缺乏对该民事行为的实质性理解能力,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调节能力,此时无法取得民事权力,也不能承担民事义务,应评定为无行为能力。反之则评定为有行为能力。界于两者之间的应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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