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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粮长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粮长制rural officials in charge of pressfor payment of land tax

明代实行的随粮定区委派当地富户(后改为贫富朋充)督征赋税的制度。
元末明初,田赋征收弊病百出: 官吏侵渔,揽纳户干没、亏欠、肥私、大户诡寄,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明太祖为保证国家赋税收入,于洪武四年(1371)九月设立粮长制。每纳粮万石,设一粮区,以区内“丁粮多者”担任正副粮长,与里长(明制: 110户为一里,推丁粮多的10户轮流充当里长)配合,催征与收解税粮。粮长制首先在赋额最高的江浙实行,后推广至湖广、江西、福建等省份。启用大户管理本地的税收,可防止吏胥中饱,取缔揽纳户。同时,政府还可以省去亲征督征的劳费。此外,在明初学者多恋于“耕田养生之乐”,不肯出仕情况下,粮长往往成为官吏的选拔对象,成为明王朝初期笼络大地主阶级的一种措施。
粮长的主要任务是主持田赋的催征、经收和解运事宜。初时,由催征到解运均由粮长一人总揽其成。明中叶后,粮长职责逐渐改由多人承担。管征粮者叫催办(总催),管收粮者叫收兑,管理解运者叫听解,各司其职。洪武十八、十九年间,又给粮长增添了如下任务: ❶劝民耕种;
❷劝导洒派;
❸面奏不依期缴纳税粮的刁顽人户;
❹具报灾伤及抛荒田亩数字以及应豁免的粮数;
❺参加丈量田地及编造鱼鳞图册工作。此外,有的地方粮长还兼有处理民事诉讼工作。
粮长制在实行过程中经历了重大变化。首先是粮长的人选由富户向贫富朋充转化。永乐以后,由于粮长权重,或由于繁重的赋役使富户破产,粮长已逐渐由中等农户轮充。正德后,粮长人选已完全不以田产人丁多少为条件,由贫富朋充。其次,粮长名额由少而多。粮长制的整体权力范围在扩大,但粮长个人的权力则逐渐分散和缩小。第三,粮长制的发展,走着一条裁粮归里,或粮长与里长合一的道路。明后期,这种趋势更为明显,尤其是一条鞭法实行后,粮长制实际上已被废除。粮长制之所以经历这种变化,主要由于: ❶永充粮长地位较高,声势显赫,容易作威作福,欺压百姓,这是要改为轮充的一个理由。
❷在地主阶级日趋沉重剥削下,农村中直接生产者日趋贫困化,税收无法征解,以致无人愿意充当粮长。
❸粮区区划辽阔,赋税繁巨,往往非粮长能力所能负担,不似一里的税粮有限,完纳亦轻,遇有拖欠,亦因地方范围狭小易于追缴。同时,行政系统上较为简便,易于责成。
明代粮长制之设,在保证政府赋税征收上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当粮长制发展到朋充或串充阶段时,又成了农民的枷锁,加速了农民的破产和农村的衰落。粮长制废除后,其残余继续存在。清代某些地区仍沿袭粮长制。
从明代田赋制度看,粮长制的创立和鱼鳞册的制定是相辅而行的。

粮长制grain tax responsibility system

明代实行的随粮定区定员督征赋税的制度。明太祖朱元璋为解决元末以来田赋征收的流弊,于洪武四年(1371)九月设立粮长制。每纳粮一万石左右的地方设一粮区。以区内丁粮多者担任正副粮长,以防止吏胥中饱,省去官员督征的劳费。粮长制首先在赋额最高的江浙实行,后渐推广至湖广、江西、福建等地。最初规定粮长的职责是主持田赋的催征、经收和解运等。洪武十八九年间(1385~1386),粮长的职责又增加为:
❶劝导耕种与洒派;
❷申报灾害、检举逃税、催办粮差;
❸参与丈量田地及编造鱼鳞图册等。粮长制实行初期,由粮长一人总揽,明中叶后,制度有所改变,粮长人选由富户逐渐转为中等农户轮充。到实行一条鞭法后,粮长制已名存实亡。

粮长制

粮长制

明洪武四年(1371年)规定:江浙地区每纳粮万石左右为一区,指派土地、税粮最多的大户充任正副粮长各一名(洪武末年改为各二名),征收和解运田粮。后,推广至湖广、江西、福建、直隶等地,粮长还被给予拟定科则、编制图册、呈报灾害、检举逃税、催办粮差等职责。初,粮长一般为终身制,有的还可世袭,是为永充制。粮长可凭借职权欺压乡民,中饱税款,为大户充任的优差。武宗正德(1506~1521年)以后,粮长人数增多,永充制为各粮长轮流充当的轮充制所代替。后又出现“朋充制”,即集一区若干户财力、人力以承担粮长之役。由于人户逃亡、土地兼并、赋役日重,税粮征纳日益困难,粮长不仅受官吏催迫,有时还要代为赔纳,于是粮长变成了一种苦差。一些富户贿通官府,将粮长之役转嫁给中等户乃至贫穷小户,这些人往往因此倾家荡产。清代以至民国仍有变相粮长,然地位已不及明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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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长制

明代田赋征收措施。明初田赋一度郡县吏督收。明太祖以郡县吏侵渔百姓为由,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首先在江浙一带推行粮长制。规定:每纳粮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划为一区,每区设粮长一名。粮长由官府指派区内田地最多者充任。粮长主持区内田粮的征收和解运事宜。后职权又有所扩大,如拟订田赋科则,编制鱼鳞册,申报灾荒蠲免成数,检查逃避赋役人户和劝导农户耕作,按期纳粮当差等。粮长征收之制,属于民收民解,为政府委托代办性质。比之胥吏直接向民户征收时的盘剥侵渔,于国于民较为有利。但粮长充任既久,“营私有余,输官不足,稽其递年税粮,宗者无几” ( 《明宣宗实录》),使粮长制渐废。

粮长制

明洪武四年(1371)太祖命户部建立的负责征收和解运税粮的制度。规定:凡纳粮万石为一粮区,设粮长一名,由该区纳粮最多之大户充任,其任务是征收和解运本区税粮。洪武时,粮长解运税粮至京,太祖面加“训谕”,应答得体,便被提为达官显宦。粮长遂成为富户取官之途。粮长一职多为父死子继,名曰“永充制”。其后,粮长职权不断扩大,有的简直成了地方官。正德以后,随着吏治腐败,粮长借征收解运税粮之机,营私舞弊,侵吞税粮,出现了“上下交困”的局面。由于税粮苛重,农民大批逃亡,粮长因赔纳税粮也往往倾家荡产,充任粮长遂为苦役。这样又出现了由数户轮流充当的“轮充制”和许多户共同充当的“朋充制”。在轮充制下,粮长多由中等户充任,而朋充制则把一些贫困的下户也卷了进去,出现了整个里甲逃亡的现象。粮长制最初流行于浙江和南直隶,其后推行至湖广、江西、福建等省,没有成为通行全国的制度。一条鞭法推行后,为官收官解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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