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粮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粮长 粮长官名。明代置。专掌粮田簿籍之事。《明史·食货志》: “洪武二十年 (公元1382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长4人,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曰鱼鳞图册。” ☚ 梁国县官制 粮饷处委员 ☛ 粮长 粮长明朝杂役称谓之一。指负责基层田粮征解者。洪武四年 (1371年) 定,浙江、直隶 (指南直隶,即今江苏、安徽)、江西、湖广、福建等地,纳粮一万石左右的地方划为一区,指派大户世充粮长,征收和解运田粮。其后又给粮长拟订科则、编制图册、申报灾害、检举逃税等职责。明初,粮长乃肥差,后因逃户日多,粮长赔累不堪,遂成苦役,于是改大户单独承担为若干小户共同充当。 ☚ 地保 监门吏 ☛ 粮长 粮长明代南方地区负责催纳、解运税粮的承役户。洪武四年(1371)规定每纳税粮万石左右为一区, 每区设正副粮长各一名, 以土地、税粮最多的富户充当。洪武末年, 更定每区正副粮长各二名。粮长制创立于江、浙地区, 后推广至湖广、江西、福建等地。起初, 粮长一般为终身制, 有的还可世袭, 是为永充制。武宗正德(1506—1521 ) 以后, 粮长人数增多, 永充制为各粮长轮流充当的轮充制所代替。后来又出现“朋充制”, 即集一区若干户财力、人力以承担粮长之役。随着粮长制的逐渐变动, 粮长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 即由原来富户的特差变成了一项苦差。由于人户逃亡、土地兼并及各种灾荒, 税粮征纳日益困难, 粮长不仅受官吏的催迫, 有时还要代为赔纳。于是, 一些富户的贿通官府, 将粮长之役转嫁给中等户乃至贫穷小户, 这些人往往因此倾家荡产。 ☚ 助饷 仓役 ☛ 粮长明代地方基层半官职人员。洪武四年(1371)始设,由指派粮区大户世代充任,负责田粮的征收和解运。后来又兼拟定科职、编制图册、申报灾害、检举逃税、催办粮差等事。参见“粮长制度”。 粮长初为半官性质,后为职役。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规定浙江、直隶(指南直隶,辖今江苏、安徽两省地)、江西、湖广、福建等地,纳粮一万石上下的地方为一区,设粮长一人,由地方公推,复由政府指派区内纳粮最多的大户充当。其主要的任务为督征和解运区内的田粮之事。其后又规定粮长有拟订科则、编制图册、申报灾害、检举逃税、催办粮差等职务。在洪武至永乐初年,粮长直接向皇帝负责,其后改为对户部负责。明代开国初年,粮长的地位颇为特殊,解运税粮至京师时常蒙皇帝召见;应对得体、办事得力的,更有升任为官的机会。他们居乡时俨然同官府一样,其位置也是世袭的。其时富户均希求此职,以便凭借职权欺压乡民,中饱税款。这样一来,粮长的作为便与政府的要求产生了矛盾,后来明政府遂改半官性质的世袭粮长制为由众户轮充的职役,增加粮长的名额,采用“朋充”的办法,即集合数户以共应粮长一役,或将征收与解运的职责划分开来,各由粮长一人专司其事;或将粮长一职并入里长以内。此时充任粮长的多已不是真正的大户。一条鞭法盛行以后,解运之责多由民间移至官府,粮长的责任更为减轻,其社会地位亦更形降低。中叶以后,赋役日重,税户逃亡日多,粮长赔累不堪,成为苦役,甚至原来的富户亦有因此破产的。因此他们多数用贿赂的方法收买吏胥,使其改派贫困下户充任粮长。这样更加深了农村中贫富的对立。清代在有些地方仍保留着粮长(见顾炎武《日知录·乡亭之职》),但其地位已不及明代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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