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庄清朝皇庄之一种。隶内务务会计司。顺治初年始,陆续设立。康熙二十四年(1685)增建,主要分布在畿辅、热河、盛京、锦州等地(均为今河北、辽宁之地)。所辖之土地、壮丁及应缴的皇粮因庄的大小而异。由庄头役使壮丁耕种,或招人佃种,征收租银。 粮庄 粮庄清代制定的官田制度。设庄给田并编定民户。《清史稿·食货志》: “设粮庄,庄给地300晌,晌约地6亩。庄地坐落、保、永、宣各属,奉天、山海关、古北口、喜峰口亦立之,皆领于内务府。” ☚ 梁 辽 ☛ 粮庄清代庄园种类之一。即庄主责令庄头带领庄户岁纳粮食的农庄。※皇庄中之粮庄,有※整庄和※半庄之别,整庄又分为四等,等外的为半庄。嘉庆十七年(1812),其庄数为:一等庄163,二等庄59,三等庄66,四等庄362,半庄219。分布于畿辅、山海关外、盛京等地。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各等庄岁纳粮额:关内者:一等庄250石,二等庄220石,三等庄190石,四等庄120,半庄60石;盛京及山海关外者:一等庄322石,二等庄292石,三等庄262石,四等庄192石。雍乾以后,由于粮食丰收,旗仓满溢,遂将应征本色粮及猪只等物,改征折色银归库。在一定时期内,粮庄与银庄没有多大差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