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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统治者掌握粮食生产和销售情况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康熙中期,雍正时对实施内容范围又加以充实,乾隆初正式确定,得以规范化。制度规定,各省督抚须按月就本省米粮时价(即该月米粮的中价、贵价、贱价)详情,逐一仔细开列,与上月进行比较后奏报。并规定了各省粮价呈报的统一格式。同时把对各地官员奏报是否及时、执行情况的好坏,作为考察其政绩和勤惰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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