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籍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籍没 籍没登记并没收所有的财产。 ☚ 陇右 荥阳 ☛ 籍没 即没收罪犯的家属和财产的法律制度。秦代有连坐收孥之法。汉、魏、晋律规定,罪犯的妻子没为奴婢。梁、陈、北魏律规定,对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的罪犯,将其姐妹充作官家奴婢。唐律规定,凡犯谋反大逆罪,祖孙兄弟姐妹和部曲资财田宅一律没入官府。明、清律均有此规定。籍没,对犯罪者家属而言,处罚的方式方法同“连坐”、“从坐”、“缘坐”差不多。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名部 > 墨劓 > 連坐 > 籍没 籍没 jímò 亦稱“籍門”。刑罰名。籍録並没收犯人所有家口和財産。《史記· 秦始皇本紀》:“自今以來,操國事不道者如嫪毐、不韋者,籍其門,視此。”《三國志·魏志·王脩傳》:“太祖破鄴,籍没審配等家財物資數以萬數。”《隋書·趙元淑傳》:“元淑及魏氏俱斬於涿郡,籍没其家。” 登记 登记登(登录;~统) 上(~表) 注(~册) 挂(~名;~号) 籍(~吏民) 簿 另见:书写 账本 账目 ☚ 登记、开列 开列 ☛ 没收 没收没(没有;没得;白没;借没;收没) 灭收 另见:清查 收取 罪犯 财产 ☚ 没收 查抄 ☛ 籍没jí mò登记,没收。《太平广记》卷二百六十七:“遂斩知之(乔知之)于南市,破家~~。” 籍没中国旧制籍录并没收犯人所有家口和财产的制度。兼有连坐与抄家双重含义。此制由来已久。《尚书·甘誓》:“予则孥戮汝。”孔传: “孥子也,非但止汝身,辱及汝子。”秦时创连坐收孥之法。《秦简·法律答问》: “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 以论妻?妻智 (知)失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 不智 (知) 为收 (即没收为官奴婢)”。汉承秦制,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魏晋亦同。梁律对谋反判逆以上犯人的母亲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的妻妾子女,都充作官奴婢。陈和北魏亦同。隋无族诛之制(隋炀帝诛炀玄感九族为唯一例外),常收籍没代之,《隋书》屡见不鲜。唐以后凡是缘坐就得籍没。唐律一般对谋反大逆,祖孙兄弟姊妹和部曲资才田宅一律没入官府。直至明律、清律均有此规定。籍没就对犯人家而言,与连坐、从坐、缘坐同义;就对财 产而言,与抄家同义。 籍没 籍没中国古代籍录并没收罪犯所有家口和财产的一项制度。籍,指籍录,在执行没收程序前,先对罪犯的家口 (包括亲属与奴婢) 和财产 (包括不动产与动产),统一进行登记,造成簿册,留官府备案,简称“籍”。没,指没收。对犯人家口而言,即为收、收孥、收孥相坐、缘坐、连坐; 对财产而言,即为抄家没产。早在商代就有“孥戮”之刑。秦国商鞅又创“连坐收孥之法”。汉承秦制,罪人妻子没为官奴婢。魏晋南北朝法律,对犯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罪的犯人,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的妻妾子女,皆籍没为官奴婢。隋文帝开皇六年(586年),“诏除孥戮相坐之法”(《隋书·刑法志》),是除“族诛”之刑。故隋、唐以后,凡缘坐即为籍没之制。唐律规定对谋反、大逆者之祖孙兄弟姊妹和部曲、资财、田宅一律籍没入官。明、清法律均有类似规定。直至清末改刑制,方予正式废除。 ☚ 流刑 凌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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