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管制ɡuǎnlǐ ɡuǎnzhì【同】 都是动词;都有加以约束的意思。 【异】 “管理”侧重于安排处置、保管料理和管教照顾,强制意味较轻;对象多较具体,可用于人、动物、事、物,例如:现金、伙食、档案、图书等,使用范围很大;中性词;兼用于书面语和口语;可重叠成ABAB式。[例]~好学生是学校工作的重要方面。“管制”侧重于强制、监督、控制,强制意味很重;可用于人、事、物,一般不用于动物,用于人时,只指坏分子、罪犯,用于事时,多是有关军事、治安的在非常时期或特殊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例如:军事管制、交通管制等,使用范围较小;含贬义;多用于书面语或正式场合;无重叠式。还可用为名词,是刑罚名,指对坏分子、罪犯施行的强制管束;“管制”无此用法。[例]由于示威游行,这两天实行了交通~。
管制;控制ɡuǎnzhì kònɡzhì【同】 都可作动词;都有限制、约束的意思。 【异】 “管制”侧重于强制、管束、监督;对象是罪犯或坏分子,也可以是事、物,例如:军事、交通等,都强调强制措施,适用范围较小;含贬义;多用于书面语、司法用语。此外,还有名词用法,是一种刑罚,是对犯人或不良分子施行的强制管束;“控制”无此义。[例]~刀具不能带上飞机。“控制”是掌握住不使任意活动或越出范围,侧重于掌握、支配、管理;对象可以是具体或抽象的事物,例如:机器、局势、数量、情绪等,也可以是一般的人,有支配、影响、管理的意思,用于自己对自己时,是克制、节制的意思,使用范围较大;兼用于书面语和口语。此外,还有占有的意思,例如:“控制了那片高地”;“管制”无此意思。[例]他善于~自己的感情。 【反义】 控制—摆脱 自主 管制ɡuǎnzhì强制管理 △ 交通~。 【同】管教 管制guǎnzhì❶ 〈动〉强制管理:管制灯火。 ❷ 〈动〉强制性的管理:交通管制。 ❸ 〈动〉对犯罪或坏分子施行强制管束:施行群众管制。 管制(同)管理 管制guǎn zhì❶ 强制管理。1940年《科学画报》第六卷第九期:“在敌人飞机的夜袭下,全部都市因灯火管制,可以黑暗好几小时。”1946年10月《世界知识》第十四卷第八期:“美国务卿贝尔纳斯在巴黎演说,重申对德政策,要求苏联与英美法缔结管制德国四十年的条约,以保持一非武装与非军事化的德国。” ❷ 对罪犯施行强制管束。1954年李右之《六十年来上海地方见闻纪事诗·解放后纪事诗六十首》:“图谋破坏施猖狂,反革命徒罪恶彰。枪决徒刑兼管制,严加镇压罗网张。” 控制的情况 控制的情况管理控制:管制 管控 管束控制:管制 约束控制:羁制 操纵,控制:颛制 穿鼻 在远处加以控制:遥控 远距离管辖或驾驭控制:长辔远驭 长辔遐驭 长辔远御 长驾远驭 安抚边远地区,远距离管辖控制:长驾远扶 督促控制:鞭勒 监督控制:监控 拘留,监控:拘控 侦察监控:侦控 驱使控制:驱执 驾驭控制:驭制 拦阻控制:要御 欺压控制:陵制 控制住:把住 把定 控制得住:吃得住 沉着地控制住:静遏 气势、情感、事态等突然迸发,无法按捺或控制:不可遏抑 ☚ 控制的方式 控制程度 ☛
管理的程度 管理的程度全面主持管理:总理 执掌总理:览总 严格管理:严戢 强制管理:管制(灯火~) 钤键 指挥管制:节制 什么都管:事无巨细 善于管理家务:盘家 越职管事:搀管 ☚ 调度 主管 ☛
看押 看押看(看管) 收押看管:收管 拘留看管:拘守 不关监狱,但限制活动:软禁 软困 幽困 幽窘 拘防 禁止做官或参加政治活动:锢(禁锢) 放逐禁锢:窜锢 贬谪禁锢:徒锢 把犯错误的人关在屋子里:关 锢闭 闭锢 闭禁 闭置 禁闭 镇压禁闭:镇锁 禁闭严密:铁牢 对犯罪或坏人强制管束:管制 拘禁管制:拘管 (看管在押犯人或犯罪嫌疑人:看押) ☚ 关押 押解 ☛
管理 管理料 揆(以~百事) 敦 统 提控纪纲 纲纪 营克 管干 综理 营理 治理 调理 治理,管理:领理 举办管理:办理 经办管理:经营 经营管理:经理 经手管理:经管 照料管理:管(照管;看管) 招呼 觑付 照管门户:应门 看门 照管,看管:顾揽 统属管理:典统 监督管理:董(董理) 监治 监管 监管国事:监国 对工程项目等进行监督管理:监理 接收管理:接管 保护管理:护理 看护 掌握管理:掌管 封建社会时指上级对下级的管理或支配:御(~下) 自己管理:自治 分工管理:分管 分司 分掌 共同管理:共管(齐抓~) 兼职管理:兼管 经手管理:经管 强制性的管理:管制 (负责某项工作使顺利进行:管理)
另见:负责 安排 料理 治理 管束 ☚ 管理 管理某事 ☛ 管制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行动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在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中国刑罚体系中主刑的一种。管制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不需要关押的犯罪人。犯人在管制期间必须做到: (1) 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者工作。(2) 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请执行机关批准。犯罪人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是我国刑罚体系中较轻刑种,是教育改造犯人的一种手段。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管制 管制guanzhi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主刑之一。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工作;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高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 剥夺政治权利 劳动改造 ☛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收监执行,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限制一定自由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主刑。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服刑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者工作,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强制性的管理。军事约章指对人员或地区进行的强制性管理。 管制见“规制”。 管制 管制Regulation广义上讲,管制是指国家以管理国民经济的名义所进行的干预活动 (罗伯特·博耶,Robert Boyer,1987)。国家之所以要对经济进行干预,这首先是由国家的职能所决定,只有当一个管制或干预网将不同的社会集团或个人的权利以法典形式规定下来时,才会出现国家,“国家拥有一个在纯理论上即使最有势力的公民也不能分享的资源:强制权。” (G·J·施蒂格勒,George J. Stigler,1996)。另一方面,只有有一套规划才能使民族国家与世界其他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资本流动、货币结算得以有效维持,并体现出国家的独立性。 在经济政策领域,按照凯恩斯主义的概念,管制是指通过一些反周期的预算或货币干预手段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的调节 (罗伯特·博耶,1987)。市场经济不可能通过自行调节达到均衡,必须借助国家干预和调节。在主张国家干预的具体原因和出发点上,凯恩斯主义与新制度学派的解释是不一样的。凯恩斯认为,导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失业的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因此,采取赤字财政政策和通货膨胀政策以及对外扩张政策就是为了刺激有效需求 (凯恩斯,1963)。新制度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加尔布雷思 (John K. Galbraith)认为,现代美国社会由 “计划系统” (由大公司组成) 和 “市场系统” (由众多小公司构成)所组成,两个系统的权力和收入不平等给资本主义经济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国家必须干预经济,他提出了许多具体的不同于凯恩斯的结构性改革的政策主张,以消除资本主义经济所要解决的众多问题。如: 对农业和环境的干预,加强计划、加强人力投资、促进技术革新、控制工资与价格、调节总需求等(加尔布雷斯,1980)。 从狭义上讲,管制是指政府为控制企业的生产、销售、服务等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或规则 (罗伯特·博耶,1987)。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运用经济政策进行间接干预,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运用经济政策时,政府并不直接干预经济活动本身,而是通过某些经济变量 (例如,利率、税率等) 来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这类干预手段不具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利用立法的或行政手段进行直接干预,这类政策具有强制性。这种手段称为管制 (梁小民,1996),属于管制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某个行业或集团获得政府的直接货币补贴。例如,美国政府对国内航空业、海运业、学校、退伍军人的直接补贴。二是控制新竞争者行业进入。例如,政府发放许可证、产品规模规定、进口限额、保护性关税等手段。在美国,石油业、烟草业、民用航空业等广泛采取这种管制。三是对那些能影响替代品和互补品的干预。例如,政府限制卡车运输以支持铁路运输,加速机场建设以支持航空业发展。四是固定价格政策,例如,政策规定支持价格,限制价格、利率上限等(G·J·施蒂格勒,1996)。实质上,管制是用法律或行政手段对市场机制的运行进行限制或调节,它具有强制性。在实际中,实施管制的主体是由政府授权的各种机构,例如,各种委员会、管制局等。它们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和企业经营规则,企业根据这些规则进行经营决策,调整经营活动,政府之所以通过这些机构和规则来管制企业,其目的在于制止企业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决策 (罗伯特·博耶,1987),即管制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点理由: 一是垄断的存在。当企业规模在一个特定市场上大到能给单个企业带来显著成本优势时,那就可以预期这个企业会限制产量或直接制定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而毫不顾及竞争者的进入,其结果会降低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管制正是要对垄断及垄断者的行为进行限制。二是竞争的不良后果。在一定条件下企业相互间的竞争会使供给下降到满足不了需求程度; 在另外条件下,企业间会出现过分竞争的局面,相互采取残杀性价格会两败俱伤,危及行业。三是外在成本或外在收益的存在。正常价格不能反映这些现象,需要利用一些标准来调节、管理。例如,环境污染问题、安全问题等。四是信息的不充分。例如,生产者利用消费者的无知推销伪劣产品,消费者受广告之类不真实信息的误导消费不当 (例如药品)。在这种情况下,管制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罗伯特·博耶,1996;梁小民,1996)。 因此,为消除上述现象,需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具体的管制方法如下: 一是政府限价。例如,对电话、航空、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部门规定最低或最高服务费率,对诸如水、电、石油等各种重要能源产品实行最高限价,对重要的农产品实行最低限价,等等。二是发放许可证。在申请生产经销某些稀缺产品或某些重要商品,以及某些商品进出口权利时,通过对申请者各种条件的评估,认定其是否具备经营资格,并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予他。三是制定标准。例如,针对某些产品或行业的安全性、污染情况、技术性能、卫生质量等制定具体标准。 在本世纪以来关于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的讨论中,是国家干预还是自由竞争,一直是问题争论的主线。从30年代初到70年代中期将近半个世纪的时期内,传统的自由主义由盛而衰,长期处于弱小地位; 凯恩斯的国家干预论从兴起到鼎盛,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成为各国政府制定经济战略和经济政策的主要依据。70年代以来,由于资本主义世界处于全面滞胀,自由主义重整旗鼓,以新自由主义面貌出现,他们强烈指责国家干预过多才导致经济滞胀,赞扬市场供求的自动调节作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由于经济衰退和新自由主义的失误,使凯恩斯主义在理论上和政策上走出危机,并以 “新凯恩斯主义” 的面貌出现,又引起人们的重视。与之相适应,在对私人企业的管制方面,是继续管制还是放松管制,70年代中期是一个转折点。在美国,公众对管制所强加的经济负担不满意,经济学家对各种具体的管制方案提出批评,他们指出,管制不会改善资源配置效率,只会有利于个别集团,从而引发了一场强有力的旨在废除许多特定管制方案的政治运动。1978年,美国撤消了民用航空局,在定期航空服务方面,虽然固定的机票价格提高了,但是旅客们却有机会按照打折扣的票价乘坐飞机,在需求富有弹性的情况下,票价实际是降低了,依靠大量的经济措施,取消管制后的美国航空业一直经营的较有效率。在美国航空公司的管制取消后,其他部门 (汽车运输、铁路运输、代客买卖证券业务、长途电话业务、银行业) 取消管制的法规也相随颁布了,竞争成为这些部门的价格和销量的决定因素。目前在美国,放松管制的运动还没有发展到对卫生、安全和环境的管制这一范围 (罗伯特·博耶,1987)。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受管制的行业在欧洲和亚洲的市场经济国家则实行了国有化。所以管制在美国是典型的。其他国家虽也具有不同程度的管制,但因为相关行业已实现了国家所有与经营,因而政府对这些行业的干预就不是前述意义上的管制了。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用对美国管制的评价来评价其他国家的国有化部门。 ☚ 货币幻觉 技术创新 ☛ 管制 管制regulation管制,尤其在美国,指的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称这些行动的目的是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 通常,以下市场失灵的情况导致政府管制:市场上卖方垄断权力的存在,使垄断者限制产量,制定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管制这种企业的目的在于提供成本决定的价格,从而提高社会的总福利;外部不经济的存在,使某些产品的价格没有反映出生产过程中社会成本,只反映了私人成本,从而造成产品生产过多,管制的目的在于控制外部不经济产品生产,提高经济效率;由于信息的不完全造成市场失灵,经济效率低下,管制的目的在于降低得到信息的成本,政府可能设法提供较好的或较优的信息,或要求生产者供应这些信息。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理由,如不平等的讨价还价能力,也会导致政府管制。 政府管制包括如下方法:制定服务费率的成本;根据历史上的价格水平制定最高限价;发放许可证;制定标准。 许多经济学家对政府管制的效果表示怀疑,如施蒂格勒一贯反对把政府所宣布的管制目标等同于管制的实际效果。他在40年代的研究就揭示了管制的副作用可能和所期望的作用共生,甚至成为主要作用。一般认为政府管制的存在使企业不会努力将成本最小化,政府管制所耗费的资源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 政府管制 零售价格维持 ☛ 管制control 管制control 灯火~blackout/军备~ arms control/军事管制法~ martial-law/ 军事~ military contro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