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业生产责任制
吉林省农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是从改革“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开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纠正错误的产物,又是纠正“左倾”错误不彻底的产物。人民公社的调整未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仍然存在生产队集中统一经营,作为集体经济主人和直接生产者的社员,难以行使生产经营的权力,往往造成决策失误和生产过程中责任制不能实行,以及评工记分的劳动报酬制度实行中,难以克服的平均主义等弊病。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在省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发展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紧紧围绕着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加快发展农村生产力,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勇于探索,大胆实践,通过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对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深刻而彻底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