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经济改革Fourth Economic Reform
波兰从1982年开始进行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为了摆脱困难,波兰决定进行第四次经济改革,改革的总原则是,改变现行的指令加统配的管理体制,实行中央计划和运用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调节制度,中央部门不再直接领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实行企业自主、自治和自负盈亏的原则。1982~1986年为改革的第一阶段,主要是恢复经济和制定改革的法律措施,同时在计划、价格,税收和工资等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改革。1986年夏转入改革的第二阶段,即改革的具体实施阶段,确定了包括组织结构,管理机制等方面的11条新方针,即运用破产法撤销了亏损企业,强化企业自负盈亏原则;打破垄断,鼓励竞争,兴办中小企业,对现有垄断性大企业进行分割;逐步撤消商品流通中的中间企业;改革价格体系,逐步缩小补贴范围,加强价格在平衡市场中的作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范围,为建立合资企业提供方便;增强厂长的地位,提高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建立市场所有制和市政银行,增加地方自治机构的作用;改革税制;对现行法律进行全面大检查,取消多余的法令,简化条例;发行股票,开放资本市场:扩大外贸和对外经济合作。波兰的经济改革是在经济失去平衡,又面临政治和社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是有很大风险的,几年来的改革在克服经济困难方面起了根本作用,不过经济不平衡也严重地影响了经济改革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