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是中国农民兴办的从事商品生产、交换、服务活动的盈利性经济组织,包括乡(即原来的公社,含区、镇)、村(即原来的生产大队)兴办的,部分农民联办的、农民个体举办的及以农民为主与其他方面(包括跨地区、跨行业、国营、集体、城市个体、院校、科研单位、港澳同胞、外商等)联营兴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其它企业。乡镇企业是在农村手工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前身是社队企业,即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兴办的各种企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逐步转化为乡、村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198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中,将社队企业改为乡镇企业,其范围也由原来的社、队两级扩大到乡、村、社员联合和个体四级。
1978年以后,特别是1984年以来,安徽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乡镇企业,是安徽经济工作的战略任务,振兴安徽经济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