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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第二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第二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第二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1994年4月29日召开,同年9月1日结束。这是台 “国民大会”集会会期最长、会议最多的一次大会。大会通过了“新修正宪法增修条文”:“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 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自 “中华民国85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实施; “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以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返国行使选举权”,以法律定之; “总统”发布依“宪法”经 “国民大会”或 “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任免命令,无须 “行政院”院长副署,不适用“宪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行政院”院长之免职命令,须新提名之 “行政院” 院长经 “立法院” 同意后生效; “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不受“宪法”第四十三条之限制,但须于发布命令后10日内提交 “立法院”追认,如 “立法院” 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总统”为决定 “国家安全” 有关大政方针,得设 “国家安全会议” 及所属“国家安全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总统”“副总统”自第九任起改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须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四分之一提议,三分之二同意后提出,并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之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 “监察院” 向 “国民大会” 提出之 “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经 “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三分之二同意时,被弹劾人应即解职; “司法院大法官” 组成“宪法法庭” 审理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监察院” 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任期六年,由 “总统”提名,经 “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 “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省设省政府,置省长一人,由省民选举之。大会还于9月1日投票通过了翁岳生等十六人为 “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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