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牧产品价格
新中国成立初期, 政府采取各种措施, 迅速制止了国民党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 全省物价趋于基本稳定。 在此基础上,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 有计划地逐步提高农畜产品价格, 合理安排粮食与其他主要农副产品的比价, 逐步调整理顺地区差价、 质量差价、 购销差价和批零差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价格管理形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国家采取 “调、 放、 管”相结合的办法, 对原有的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 对价格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 依据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将单一的计划价格逐步改变为国家定价、 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的形式。 国家通过大幅度提高农牧产品收购价格,增加了农牧民收入,缩小了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对调动农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牧业生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截至1997年末,农牧副产品中除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实行国家定价外,其他农牧副产品价格已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初步形成了以市场形成价格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