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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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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和主要诉讼阶段。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刑事案件的审判是从第一审程序开始的。第一审程序之前的侦查、起诉等,都是为第一审程序提供材料,准备条件;第一审程序之后的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是对第一审程序审判的检查和监督。第一审程序解决的是依法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应否处刑等问题作出裁判。第一审程序进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能否肯定侦查、起诉工作的成效和及时纠正其中的错误,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刑事诉讼任务能否切实实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中,第一审程序最能充分体现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并使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全面贯彻。第一审程序包括公诉案件的审查(参见[公诉案件的审查])、开庭前的准备(参见[开庭前的准备])和法庭审判(参见[法庭审判])等内容,其中法庭审判由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及评议和宣判组成。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对第一审程序进行了较大修改。主要是:(1)将审查公诉程序由原来的实体性审查修改为主要进行程序性审查,废除了审查公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以防止审判人员产生预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在法庭审判程序中增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将原来的主要由审判长讯问被告人和进行证据调查修改为以控辩双方进行为主,使审判人员相对中立,为辩护一方提供了更多的辩护机会。(3)增加了保障审判程序正常进行的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依法作如下处理: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且进行训诫;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责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我国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


第一审程序

❶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所适用的程序。在中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是诉讼案件的最初审级,法院作为最初审级审理的案件,称为第一审案件,经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仍是第一审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不论是哪一级法院,只要是作为第一审对案件进行审判,就必须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以后,就进入了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调查核实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依照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什么罪,应否判处刑罚以及适用何种刑罚作出裁判,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人民群众受到法制教育。第一审程序可分为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包括:对公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法庭审理,评议裁判,宣告判决、裁定等。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有其本身的特点,如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可以调解;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等。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不仅对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的和决定性的作用,而且为以后的诉讼程序奠定基础,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诉讼阶段。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上诉或抗诉,逾期不上诉或不抗诉,即发生法律效力,应依法给予以执行。
❷在日本民事诉讼中第一审程序是指地方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适用的程序。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地方法院和简易法院审理。简易法院的诉讼程序是地方法院第一审程序的简化,而不是一独立的诉讼程序。地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明文规定由法官实行合议的以外,实行法官独任制,分起诉、言词辩论和判决3个阶段进行审判。(1)起诉。原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诉状,明确请求及其理由。法官或审判长形式上审查诉状是否合法,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即受理诉讼;不合法的,限期补正或者裁定驳回诉状。法院受理诉状后向被告送达诉状,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和第一次言词辩论的期日。第一次言词辩论期日,通常为当事人提出诉状之日起的30日内。(2)言词辩论。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一般民事案件不经过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即进入法庭言词辩沦阶段。为了集中审查证据,实际上把言词辩论阶段又分为整理争点和证据的准备性辩论阶段以及实质性言词辩论阶段。当事人之间不争执的自认的事实,不需证明,因而也无须进行实质性辩论,由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直接认定。在法庭上进行实质性辩论的,是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加以证明。对证人,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调查证据。法官只对当事人之间有争执的事实,经过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自由心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法官的职责,不属于言词辩论的内容。(3)判决。如果当事人不具备诉讼要件,则作出诉讼判决,从程序上判决驳回诉讼;如果当事人具备诉讼要件,则对实体法律关系作出本案判决即实体判决。言词辩论终结之后,原则上在2周内由法官公开宣判:从宣判之日起2周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的第一审终局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2周内向第二审法院控诉。当事人不提起控诉,判决即告确定,该案的诉讼程序随之终了。

第一审程序

案件的初审程序。包括:(1) 人民法院对公诉或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所适用的程序。包括: 公诉或自诉案件的提起; 案件的审查和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及判决。(2) 人民法院对民事或经济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所适用的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普通程序包括: 起诉和受理、审理前准备、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调解、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简易程序则是普通程序的简化; 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3)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和裁判四个阶段。

第一审程序

法院初次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是每一案件必经的基本审判程序。在我国,分为刑事第一审程序和民事第一审程序。前者包括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受理、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理、延期审理,其中法庭审理的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除具有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可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的特点外,与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基本相同;后者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应进行程序性审查,其具体内容包括:
❶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❷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❸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是否齐全;
❹主要证据的照片或复印件是否随卷移送;
❺有无扣押、冻结在案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何处;
❻有无作为证据移送的实物清单;
❼有无法定不应追究形式责任的情形;
❽是否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❾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备。对于将开庭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阅读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笔录中的有关证人证言的记载,应当当庭向证人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由证人签名和盖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❶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❷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❸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 “四类案件” 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简易程序。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❶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❷告诉才处理的;
❸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对于法律规定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称为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❶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❷属于本法院管辖;
❸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自诉;
❹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案件在宜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就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反诉应在本诉宣判前提出。反诉适用有关本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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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

指法院对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最初实体审判的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是通过审判依法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对刑事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指控的犯罪、罪责大小,犯有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应当处以何种刑罚,作出判决。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在实行起诉权国家垄断的国家,第一审审判程序均为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在采国家追诉主义和私人追诉主义的国家,第一审程序既有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也有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但是,不同的国家中,即使同是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都不完全相同。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依次进行的阶段: (1)受理案件。法院对管辖范围内的已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2) 审判前的准备。一般须将必要的法律文书副本起诉书送交被告人。对应当出庭的人员,告知开庭的时间。(3) 宣布开庭。这是法庭开庭审判的第一步。这主要包括传唤当事人到庭; 查明被告人身份;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等出庭人员名单等。有些国家,开庭后审判长须宣布案由、告知被告人等法定人员享有的诉讼权利等。(4) 法庭调查。其中包括宣读起诉书、审问被告人、出示证据、调查案情、核实证据。在采当事主义的国家,检察官与被告人诉讼地位平等,法官以仲裁人的身份主持法庭调查,听取诉讼双方的陈述、举证,主持法庭调查。采职权主义国家,法官主持庭审,指挥审判活动,主动调查案情、收集并核实证据。有法定原因,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审判。(5)法庭辩论。诉讼双方进行争辩,证明自己的主张。(6) 刑事被告人最后陈述。这是有些国家法院进行开庭审判的必经程序。(7) 评议、判决。评议秘密进行。(8) 宣判。评议结束后,合议庭审判长宣布判决。在我国,依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第一审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决定开庭。(2) 开庭前的准备。该阶段,人民法院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将上述活动写入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3) 法庭审理。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包括以下五个阶段: 即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和宣判。自诉案件的第一审,在许多国家与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大体相仿,一般允许当事人双方和解。自诉人在一定的审判阶段可以撤诉,终止刑事诉讼。有的国家允许第一审阶段被告人提出反诉。反诉与自诉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相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未具体规定。通常参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及有关规定进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除了法定案件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自诉案件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反诉的第一审程序与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相同。此外,第一审对某些法定自诉案件可采简易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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