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第一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第一审dì yī shěn指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初次审判。简称一审。1929年徐福基《民事诉讼法纲要》第一编:“凡关于财产权之诉讼,其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八百元以下者,由初级法院管辖第一审。” 第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初次审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对案件的审判亦相应分为第一审和第二审。第一审法院的任务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允许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第 一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不得对之提出上诉。 第一审 第一审法院对案件的第一级审判。法院审级制度有些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有些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制。对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审判组织形式分为两类: 一类为合议制,一类为独任制。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级的法院。第一审采用的法定审判组织形式不完全相同。如日本,高等法院对法定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第一审,通常采合议制,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 地方法院对有些案件的第一审实行合议制,对有些案件的第一审实行独任制; 家庭法院除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由合议庭审判的以外,均采独任制进行第一审; 简易法院进行第一审,则采独任制。在我国,依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至三人、人民陪审员二人至四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依现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第一审,因采取的审判组织形式不同,审判程序不完全相同。但是,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均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用口头或者用书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依法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依法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作出的判决、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有权上诉的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在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及其他有权上诉的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尚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的规定,经依法复核。核准后才能交付执行。 ☚ 移送管辖 第二审 ☛ 第一审诉讼案件的最初审级。我国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民事、经济的第一审案件(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别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们各自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经济纠纷案件,或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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