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明袁安互诉田产案
该案发生于南宋宁宗嘉定年间,据《名公书判清明集》载:王文去年买入袁安户田,当时投印纳税,此田袁安为所有为时已久。但近因经量田产,章明便拿出乾道八年契书,说此田原是他的产业,但契后即无印梢,也不知投印是何年月。依法契要不明,已更五十年以上,官不为理。故官府判付见佃为主,如再有词,从杖八十科断。并通令全州:“经量田产,明示约束,各以见佃为主,不得以远年干照,辄因经量,妄行争占。”宋代法律保护个人的土地所有权,禁止一切无端的侵犯。在司法审判中,印契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未经投税印契的契约乃是不明之契,不可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