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择优原则公务员管理的原则之一。公务员的录取、晋升建立在公开竞争考试的基础上,并以考试成绩的优劣作为任用的依据。包括三层函义:(1)公开竞争。考试须公开进行,无论是考试程序、考试名次都要公布于众,考试具有竞争性,优者获胜。(2) 一律平等。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3) 人才至上。选拔优秀人才为政府提供高效的服务和支持。竞争择优适用于事务类公务员,旨在保证事务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防止个人赡徇。竞争择优最早源于我国的科举,19世纪中期为英国引进、改造成为其文官制度的基础,后为西方国家普遍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