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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立法委员作为立法院构成人员。委员人数,1931年为49至59人,1946年增为99至149人,由立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任命。任期二年,得连任,会内不得兼其他官职。其职权在立法院会议中行使,并在立法院所属各专门委员会中处理主管事务。享有特殊政治保障。1946年11月,国民党召开的 “伪国大”,通过 “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以民选的方式产生立法委员,任期三年,得连任。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立法院,参见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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