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立法会主席、副主席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立法会主席、副主席 立法会主席、副主席澳门立法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代表立法会,领导及协调立法会的工作,管辖立法会属下的公务员、服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主席由立法会以不记名投票选出,由获得过半数有效票的议员当选。倘无任何议员得到上述票数时,立即就得票最多的2名议员进行第2次选举,而得多数票者则当选。主席任期与该届立法会同期。经通知立法会全体会议,主席得放弃其职权,并立即生效,而补选应在15日内进行。主席不在或因故缺席时由副主席代行其职权,倘副主席不在或因故缺席时则由出席会议议员中年岁最大者代替。立法会主席可将主持会议的权力授与副主席,当主席不在立法会现场工作时,该项授权被视为当然存在。澳门立法会现任主席为林绮涛,副主席为何厚铧。立法会主席的权限如下: (1) 对立法会工作的权限,包括代表立法会及主持执行委员会; 按照《立法会章程》 的规定,接纳或拒绝提案、异议及申请,但倘属拒绝时并不妨碍向全体会议提出上诉的权利; 将法律草案或提案及国际协定或公约文本交给有关委员会审议; 责成组织委员会,并促使其遵守立法会所定期限; 接受递交立法会的申请、请求、异议或设诉,并将之分送有关委员会; 建议暂停立法会的实际活动; 主持常设委员会; 将立法会的决议、动议、声明及通告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维持立法会的秩序、纪律及安全,并采取认为适当的措施; 确保对《立法会章程》及有关决议的遵守。(2)对于立法会全体会议的权限,包括: 订定全体会议的日期及议程; 主持全体会议,宣布会议开始、暂停及结束及领导有关工作; 准予议员发言,维持辩论秩序,倘发言者已偏离讨论事项或其言词有侮辱性或攻击性时,则予以警告,若仍坚持其态度时,得中断其发言; 将所有寄来的信件、报告、解释、申请、请求异议、投诉及邀请事宜及时通知立法会; 将提议及动议提出讨论及表决以及将所接纳的申请加以表决;允许按照 《立法会章程》的规定,透过广播或电视将全体会议情况传播; 命令修正《立法会会刊》 的内容。(3) 对于议员的权限,包括: 审核议员在全体会议时缺席的理由; 接纳及著令公布放弃任期的声明书;声明及著令公布议员丧失任期; 促使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对有关审查议员的权力进行必要的工作;处理议员依法提出的要求和申请。(4) 对于其他机关及立法会以外人士的权限,包括: 立法会有表决行政行为的弹劾动议时,立即将之通知葡萄牙共和国总统及澳门总督; 将立法会有关修改或代替《澳门组织章程》的提案送葡萄牙有关主权机关; 就立法会关于总督的任命的决议作出通知; 为着签署及颁布法例,应将有关法例连同审查的结果送交有关法院审核; 立法会决议后,促使主管法院审理澳门地区机构所作出的任何形式法规的违宪性; 主动或在任何议员请求下邀请立法会以外而对审议的事项有特别资格或认识的人士参加全体或工作委员会的会议,但彼等无表决权;一经选出执行委员会,即将其组成通知总督; 以立法会名义签署发出的文件。 ☚ 特别认别证 立法会附设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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