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立养子为嗣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立养子为嗣案 立养子为嗣案南宋理宗端平三年,阿陈与张养中叔嫂为立嗣而争至官府。“阿陈自夫张养直身故之后,已守志三十年,抚养亲生一子颐翁,年二十四岁而矢,遂与颐翁立嗣。……张颐翁于绍宝三年身故,其母阿陈当年收遗弃三岁小儿为孙,名曰同祖。”阿陈自情愿立同祖为颐翁之嗣,而叔张养中必欲以次子亚爱为继。官府认为法律规定:户绝命继,从房族尊长之命;夫亡妻在,则从其妻。阿陈“以祖母之命,予可以立幼孙,以寡嫂之分,岂不尊于叔。”又依法:“诸遗弃子孙三岁以下收养,虽异姓亦如亲子孙法”,同视经当厅相验,年方八、九岁,确为阿陈三岁收养,符合抱养遗弃儿之法条,立之为孙,于法于理当顺。而张养中以已之子立为侄之嗣,则天伦紊乱,不合“诸无子孙,许乞昭穆相当者”之法。判许阿陈立同祖为孙,张养中今后如再词,押上施行。 ☚ 妄赎同姓田业案 赎买墓田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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