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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专职物资管理部门管理的生产资料,根据国家物资分配计划订立的合同。
即一方供应物资,另一方接受物资,并支付价款的协议。供应合同的特点:为实现国家物资分配计划而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原物资分配机关批准;合同的主体是物资部门与工业部门以及工业部门之间;合同的标的一般是工矿产品、机电产品和生产企业需要的动力。
随著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放了一些物资商品市场,相当多的生产资料的分配、供应,采取了商品购销形式。
当前供应合同的形式与内容都有所变化,但物资分配合同仍称为供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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