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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稽缓制书官文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稽缓制书官文书

稽缓制书官文书

罪名。制书是皇帝发布命令的文书。官文书是指政府公文。制书、官文书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下传达,不得延误,否则要受到惩处。唐律规定: 皇帝的制书必须当天以内发出。抄写赦书时不能超过三天,如遇紧急军务,则要当天抄完。一般的公文,两百张纸以下的,给两天时间; 超过两百的,每过两百加一天,但总共不能超过五天。没按时抄完的,称为稽缓。制书超过一天,笞五十,每过一天罪加一等,即超过六天,杖一百; 超过十天,徒一年。官府公文按规定: 小事五天,中事十大,大事二十天,徒刑以上案子三十天; 经三人手的再加一天,经四人手的加两天,大事则各再加一天。如是急件,则不按此例。如超过程限一天的,笞十,三天加一等,最多杖八十( 《唐律疏议·职制》卷九)。宋律中只是将名称改为“制书稽缓错误”,其余皆依唐律。明代将此列入“制书有违” 条中,规定: 制书、皇太子令延误一天,笞五十,每日罪加一等,杖一百为限。延误亲王令的,各减一等处理。官府公文拖延 一天的,吏典笞十,三天加一等,上级长官按罪减一等处理。如是官吏对公文拖延推诿,扯皮,耽误公事的,杖八十 (《明律集解附例·吏律·公式》卷三)。清律同明律。

☚ 漏泄大事   被制书施行有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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