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简称“征税”。税收活动的一个实质性的过程。国家税款的入库要通过这一过程完成。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应当按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目、税率、计税依据进行征收,不得擅自调高或降低税率、多征或少征税款。减税、免税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优惠措施,非经依法授权,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能提供减税、免税的优惠。对减税、免税期满的纳税人,应当按期恢复征税;恢复征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减税、免税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延长减税、免税期限。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税法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要宣布无效,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对关联企业的纳税调整措施是:(1)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适当调整其计税收入,依此核定其应纳税额;(2)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正常利率给予纳税调整;(3)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不按独立企业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予以收费计算上的调整;(4)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间转让财产,主管税务机关可参考市场价格予以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