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1.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步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二步如果当事人不缴纳税款的,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限其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第三步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26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税保全措施,即“暂停支付”或者“扣押、查封”后,在规定的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方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采取“暂停支付”税收保全措施的,由税款征收人员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送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对于采取“扣押、查封”税收保全措施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首先必须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注明限期缴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其次对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低缴税款。 对于采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强制执行措施的,须由征收人员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送当事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对于采取扣押、查封、拍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按照扣押、查封、拍卖的规定程序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