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监督特点税收监督做为税务管理范畴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具备以下特点: 1. 广泛性。税收监督的这一特点,是随着税收覆盖面而来的,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凡是生产、实现或积存社会纯收入的环节,包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各个领域,无不在税收覆盖面之下。不论在公有制条件下,还是在私有制条件下,这一特点都存在。我国目前现有的34个税种中,流转课税涉及整个流通过程;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直接调节分配,从而影响消费和投资;特种目的课税涉及生产、分配和消费。足见税收覆盖面之广泛。因此,通过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税收监督也必然遍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和国民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对纳税义务人来说,则不论规模大小,时间长短,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或握有一定财产的企业法人和个人,均在税收监督的范围之内。 2.长期性。由于国家的长期存在,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税收必然也是长期的,因而税收监督也是长期的。自税收产生以来,由于利益矛盾,纳税人的偷漏行为就会随之产生,国家征税就必然要采取各种监督措施,在私有制社会可以不言而喻。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国家要无偿地取得他们的一部分收入,并在取得收入中,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实行国家的计划管理,也必须进行长期的税收监督。古今中外,纳税单位和个人千方百计逃避国家法律的监督,有意偷税漏税的事实,层出不穷。充分说明税收监督长期存在的必要性。就是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固有矛盾以及当今国际交往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在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关系中偷税反偷税,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也始终没有停止过,并且日益尖锐复杂。因此,不论在哪里,不论在哪种所有制形态下,只要还存在偷税、漏税、避税、抗税或其他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现象,税收监督就不会停止。 3.执法性。税收是以法律为依据的,以法律为依据的税收监督是执法的措施和保证。是指税收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在实施税收监督时,都是以一定的税法规定、管理制度为依据,进行依法监督。如1986年4月21日我国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颁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18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税收监督条文。税收监督的执法性,使税收监督成为特别有力的监督手段。 4.服务性。税收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必然服务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但服务的方向和内容,则随国家本质的不同而异。在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整个国家职能(包括其税收活动)都是为此服务,税收监督自然也要围绕这一目标而发挥作用,也就是为资本主义的巩固和发展服务。在社会主义国家,税收是参与 理分配国民收入的手段,国家、企业和劳动人民之间根本利益一致,税收要配合其它经济综合部门,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税收监督必然也要为有利于国家企业和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