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监督对象为了使税收监督兼顾到上述五方面的内容,监督的对象非常广泛: 1.作为整体税源的国民经济及其运行情况。这是全部税收制度的经济基础。必须根据“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影响经济”的原理,考察税制与经济基础是否适应,这就要以整体税源作为监督对象。包括国民经济的规模、发展速度、综合平衡状况、经济效益水平以及运行的正常与否等。监督重点应该是:税收总量占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的比重; 税收在国家预算中的比重和结构; 税收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的地位和作用;税收在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国家、企业、个人间的分配、投资总量和投资结构等重大比例关系; 税收在优化资源和生产要素配置、生产力布局、调整产业、行业、产品结构以及发展外向型经济等各方面所起的正、反两方面作用等。总之,凡是税收的聚财和调控职能所涉及的经济领域,均应是税收监督的对象。 2.各个税种的税源和税基。指国民经济在运行中的各个生产、分配或积累国民收入的部位或环节,如生产投资、产制销售、批发零售、利润的实现与积累、盈利的初次或二次分配、各类财产的产生或使用以及各类商品、劳动的消费等。凡税法规定为现行税种的税基的,均应成为监督对象,以考察征税前后的发展变化,税负与税基是否适应,对税基的增长是促进还是抑制等。 3.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这是征收管理中的监督重点。纳税人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和由此形成的各种征税对象都要列为监督对象,才能保证征管工作的顺利和征收税款的正确和及时。 4.税务部门和征税人员。代表国家执行税法,承担各层次征税任务的各级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及其业务活动也都是税收监督的对象。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上下级单位和人员可互为监督对象,以保证税收执法的严肃和正确,并有利于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5.有关单位和涉及的知情人。凡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为了保证征收管理的顺利进行和征收税款的正确和及时,均可依法列为税收监督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