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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不服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如税务机关未做行政处理决定,又没有人提出复议,则复议不成立。
(二)税务行政复议由不服税务行政处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提出。
(三)税务行政复议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机关的复议机构设在县以上税务机关,并由其负责所管辖范围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四)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轮复议,也就是说只复议一次,一次复议后不能申请再复议。
(五)税务行政复议实行必须复议和选择复议两种形式。必经复议是当事人要想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这一程序,对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选择复议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的制度。
(六)税务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即当事人如对税务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行政复议转向行政诉讼程序。
(七) 税务行政复议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形式。税务行政复议不作公开审议,无须双方当事人到场辩论,只作出书面审查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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