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 of Law即传统的正当法律程序。它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以保护公民不受国家机关任意科加刑事处罚为目的。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承继了英国在大宪章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正当法律程序观念,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赔偿,不得占为己有。”20世纪30、40年代以后,传统的正当法律程序之程序方面从原来的刑事诉讼领域溢流出来而在行政领域滋长起来。行政程序正当化在美国的集中表现,就是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判行为的种种司法性程序要求。参见 “正当法律程序”、“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