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程小珠强奸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程小珠强奸案 程小珠强奸案本案发生于嘉庆十年(公元1805年)。案犯程小珠意图强奸某妇不成,遂用刀砍伤该妇,后闻拿自首。初审之河南巡抚以该犯闻拿自首,并以“律载侵损不准自首,以其不可补偿,而奸则当谕已成未成,分别准首不准乎,方为平允”的理由,将程小珠于本罪绞监候上减等拟流。此案上报刑部以后,刑部认为,律文中规定,侵损于人及奸者不在自首之列,其立法意图为强奸污人名节,故未成奸者也要流三千里。如本案程小珠持刀伤人,即便所伤系旁人,也应分别已未成奸问拟斩绞,何况所伤正是本妇。对于未成奸者,例内规定应判处绞监候,并未规定未成奸者即准自首,只要是因奸即一律不准自首。即便对于因犯罪而侵损于人的情况,也要看所因之罪律例准不准自首才能决定是否免除所因之罪,如因奸不准自首,则因奸而杀者更不应准犯人自首。因此刑部专门就本案上请皇帝,提出应重新判决。皇帝下诏指出,凡侵损于人及奸者不在自首之律,法律上有明文规定,河南巡抚却不接引而转引寻常投首减等之例判决,如何能做到执法平允?因此皇帝指示依刑部判决意见执行,即判处程小珠绞监候,秋后执行,并指出“嗣后外省题本案件,遇有似此不引本律定拟,妄行援照别条者,著刑部堂官即将本案改正,并将该省督抚导司奏参”,即刑部可直接改判,毋须再请示皇帝了。以后由此形成定例,即严禁“不引本律,妄照别条减等”,并载于清律“断罪不当杀”中。 ☚ 李慕氏被威逼致死案 掖刀匪徒奸占妇女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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