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移送管辖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移送管辖因没有管辖权或虽有管辖权但具有特定情况,而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机关处理的诉讼行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1)立案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2)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包括: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以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移送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地域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指对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及时处理案件更为有利等情况。 移送管辖裁定管辖的一种。根据法律依据不同,移送管辖的种类可分为三种:即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和行政诉讼中的移送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移送管辖与民事诉讼的移送管辖相同,民事诉讼的移送管辖,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移送管辖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后,所采取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是对案件的移送,不发生管辖权的争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自行移送。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此可见移送管辖是有一定条件的: 移送管辖裁定管辖的一种。法院将受理的案件移送给另外法院审理。前提是本案件不属本院管辖范围; 或虽有管辖权,但对此案件无法进行审理。分为两种情况: (1) 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应当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2)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如果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双方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下级向上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应取得上级法院的同意。办理移送手续时,应说明移送理由,并附有关材料,案件移送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移送管辖一司法机关将案件送交另一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我国法律规定的移送管辖有公检法机关应将已接受的不属于自己职能管辖的控告、检举和犯人的自首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应将受理后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等。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法院因对接受的案件无管辖权,或因某种原因不能行使审判权或不便于行使审判权,依法将该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日本、奥地利等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典对此种管辖作了规定。但不同的国家具体规定不同。例如,在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法院由于法律上的理由或者特殊情形不能行使审判权时,或有可能不能公正裁判时,检察官应当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移送管辖请求。被告人也有权提出移送管辖请求。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适宜,可以移送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在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 控告式诉讼 第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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