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生态平衡
能够促进发展经济的生态平衡。与之相对应的是消极生态平衡,即阻碍发展经济的生态平衡。积极生态平衡和消极生态平衡是生态经济学中特有的理论范畴。它的建立是以生态学中已有的生态平衡范畴为基础,在引入经济学领域时被赋予经济学的含义并有所拓展。被赋予生态和经济的两重含义。
在生态经济学中建立积极生态平衡和消极生态平衡范畴,对指导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对现实中早已存在,并且日益严重的生态经济问题开始有了认识,生态平衡的概念被广大经济工作者和人民群众所接受。但是由于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具体实践中,对如何运用生态平衡这一范畴具体指导可持续发展经济还不熟悉,应当怎样看待和处理现实经济发展中生态与经济的矛盾和统一,以及应该怎样运用生态平衡的理论指导发展经济等,认识积极生态平衡和消极生态平衡范畴建立的客观依据、它的生态经济内涵,以及对指导实际经济发展的作用,经过了一个过程,逐步形成比较统一的认识。
生态与经济是矛盾的统一。在统一的生态经济系统中,生态与经济的关系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随着现代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经济本身的自发要求急剧扩大,而生态本身的自发要求是积极保护,因此两者在实践中存在着经济系统需求的无限性与生态系统供给的有限性之间的不协调,这是矛盾的方面。但是,两者的要求也是能够统一的,在发展经济中也存在着要求一致的方面。生态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系统就是保护生产力,这与经济本身发展的要求相符合,也就是说它们在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结合上是完全一致的。这就是两者之间关系的统一方面。在当前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急剧提高的基础上,两者的矛盾是必然的、经常的,而两者的统一则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当人们认识和掌握了生态与经济存在和运行的规律性,就能自觉地以积极生态平衡理论为指导,创造条件,采取合适的经济措施,使生态和经济两者的要求达到和谐统一,即在生态系统能够得到保护的条件下,同时获得发展经济的最大效益。
正确认识破坏生态和建设生态的关系。人们发展经济是在利用生态系统中自然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的,人们发展经济的一举一动都是在 “破坏” 生态系统的平衡。但这种利用或 “破坏” 是不可避免的。自古以来,人们就是在这样的 “破坏” 中发展经济,从而创造了现代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从生态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是能够被打破,也是必须被打破的。人们发展经济时时刻刻都在打破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但是每当人们打破了一个旧的生态平衡,同时也就建立了一个新的生态平衡。只要这个新的生态平衡既能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顺利运行,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个生态平衡就是一个积极的生态平衡; 人们对之就要进行具体分析来决定它的取舍,而不应一律斥之为 “破坏生态平衡”。这里对衡量 “打破” 行动的力度需要有一个严格的界限。在这个力度界限之内,人们打破旧的生态平衡,利用自然资源发展经济,对生态系统没有造成破坏,使经济能够持续发展,则这个 “打破” 就是建设性的,所建立的生态平衡就是积极的生态平衡。反之,超过了这个合理的界限,使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不能保持,以致引起生态系统的损害甚至崩溃,则这个打破就是破坏性的,由此建立的生态平衡就是消极的生态平衡。用积极生态平衡和消极生态平衡的理论指导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积极生态平衡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对消极生态平衡则必须给以否定和尽量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