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的物权化各国立法为谋求社会生活的安定以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民法中承认租赁权的物权效力,以巩固承租人地位的方针。表现:(1) 承认租赁权对物权变动的对抗力。罗马法中有“买卖破除租赁”的原则,但近现代大陆法国家则承认租赁权因交付租赁物而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2)承认因侵害租赁权所生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租赁权为债权,仅得对于出租人为主张,但现代民法则认为,承租人基于对租赁物的占有权,享有物权的效力,即可对抗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和排除妨碍。(3) 承认承租人处分租赁权的可能性。承租人经出租人承诺,有权让与、转租。(4) 承认租赁权的永续性。出租人一旦将租赁物出租,则非有法定的客观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收回租赁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