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企业法人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租赁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承担人的权、责、利关系的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租赁经营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进行的,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主要特点: (1) 鲜明的国家性。承担者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接受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领导。(2)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较彻底。与其他形式的法人相比,租赁企业的 “两权分离”程度最大,易引入法律机制,减少行政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