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因租赁、借用机动车等形成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由谁承担的法律问题。实际生活中,因为出借、租赁、所有权保留买卖等合法原因,会形成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分离的情形。使用机动车的人造成了交通事故,责任是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承担,或者是共同承担,是法律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条规定,应当注意: (1) 造成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是机动车的使用人,而不是所有人。如果因机动车所有人自己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自己承担责任。(2) 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对于因租赁、借用等合法情形下,造成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并不是车的所有人,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要对受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对此法律并未有明文规定。但从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出发,机动车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而不必计较该危害行为是否为被保险人所为。(3) 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4) 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虽不是机动车运行的实际控制人,但其对机动车由他人驾驶可能会产生风险应当有预见,对机动车的状况、使用人的驾驶资格与能力等,仍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在机动车由其同意的使用人驾驶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主要表现在于对机动车的运行状态,使用人、租赁人的驾驶资格与能力等影响机动车安全运行的因素的审查与注意不够。例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等。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具有上述内容的任何一项,都应当认定其有过错。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应当结合所有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综合判断,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与租赁人、借用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他们内部可以按照约定向对方主张权利,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 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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