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依法享有荣誉称号、领取科学技术进步证书、奖金和其他奖励的权利。经核准授奖后,技术成果完成人即取得发明权、发现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 科技成果权公民对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依法享有取得荣誉称号,领取科学技术进步证书、奖金和其他奖励的权利。 下列科技成果可以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章: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属于:(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下列科技成果可以获得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经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科技成果主要是精神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