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6 秋冬行刑
古代在秋冬季节执行死刑的制度。古代统治者以杀犯人为“恭行天罚”,应“顺天道肃杀之威”,从而“刑以秋冬”,成为行刑通例。先秦时行刑于秋季,《礼记·月令》:孟秋“用时行戮”,仲秋“申严百刑,斩杀必当”,季秋“乃趣狱刑,毋留有罪”。东汉陈宠曰:“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说明西汉自季秋至立春前行刑。唐、宋、明都定于秋分至立春间行刑。清则于秋审之后,“将情实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正法。”而秦代例外,四时皆可行刑。而唐后各代对重犯死囚,如“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均决不待时,可及时处决。秋冬行刑制度还包含“协日刑杀”,即选择适宜的月份和日子。
中国古代秋冬执行死刑的制度。秋冬行刑之制,始于春秋战国时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就有“刑以秋冬”的说法。正式形成于汉朝。《后汉书·陈宠传》:“萧何草律,季秋论囚。”其后历代相承。《唐律疏议·断狱》:有“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条,规定:“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疏》:“议曰:依《狱官令》: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明、清律亦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