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法
私营企业法是调整私营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经济,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条例分为总则,私营企业的种类,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私营企业的财务和税收,监督与处罚,附则等共8章48条,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其特点是,独自投资、独自经营、独享利益、独担财产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其特点是,企业资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协议确定,合伙企业依法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其特点是,公同名称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字样,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投资者为2人以上30人以下,超过30人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投资者出资的转让须有半数以上投资者同意,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私营企业的权利有: 核准登记的名称专用权; 经营自主权; 决定机构设置、劳动用工与分配形式以及依法享有在商品价格、工业产权和与外商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等的权利。私营企业的义务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依法纳税; 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劳动保险; 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企业必须正确处理雇工与雇主的关系; 招用职工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报有关单位备案; 实行8小时工作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