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私有禁兵器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私有禁兵器唐朝私藏私造国家禁有兵器的犯罪行为。唐朝统治者为防范劳动群众的武装反抗,严格禁止私藏私造兵器的行为。按《唐律疏议》解释:“‘私有禁兵器’,谓甲、弩、矛矟、具装等,依令私家不合有。”凡违犯者,《唐律·擅兴律》规定“徒一年半”;若私藏“旌旗、幡帜及仪仗”者,“杖八十”;私藏“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甲三领及弩五张,绞。”此外,对私造禁兵器规定:“私造者各加一等;造未成者,减二等。”宋因唐制,在《宋刑统》中有相同规定。元朝实行民族压迫的政策,在《大元通制》中规定,严禁汉、南人私藏兵器和铁骨朵、铁尺、铁柱杖等铁物。私藏甲全付弓箭十付(一付为一弓三十箭)者处死;私造者,同样处死。明、清两代承袭唐制,曾有相似的规定。 私有禁兵器中国古代军事法中罪名。在中国古代,统治阶级为了防止人民造反,对于一些物品及兵器列为禁兵器,不准民间私有。如甲、弩、矛、具装等物 (弓、箭、刀、楯、短矛除外)属于国家专有物资,私自藏有禁兵器属于违法行为,要依法制裁,唐律规定:“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弩一张、加二等; 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 甲三领及弩五张,绞。私造者,各加一等;造未成者,减二等”(《唐律疏议·擅兴》)。 私有禁兵器唐代军事法中罪名。指私自拥有法律规定的禁兵器的行为。《唐律疏议·擅兴》:“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弩一张,加二等;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甲三领及弩五张,绞。私造者,各加一等;未造成者,减二等。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百;余非全成者, 勿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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