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与外国订约罪行为人对于应经政府允许的事项,未受允许,私与外国政府或其派遣的人为约定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是私与外国政府或其派遣的人为约定。行为人之私自缔约对象必须为外国政府与其派遣的人,方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如仅与外国的私人订约,不成立本罪。本罪为处罚私与外国政府通谋约定行为的一般规定,故为一般条款,但行为人若与外国政府或其派遣的人通谋开战或丧失领域的,则应以通谋开战罪、通谋丧失领域罪处罚。(2) 行为人必须对于应经政府允许之事,未受允许而实施本罪的行为,方构成本罪,否则,行为人如对于不必经政府允许之事项,或虽为应经政府允许的事项,但已得政府的允许,纵有本罪的私自缔约行为,因欠缺本罪的违法性,而不负本罪的刑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