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银行,境外银行本词指位于一个国家境内的实体(公司、合伙关系及信托)得到离岸银行许可证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离岸银行业务基本上包括自国外非居民存款者处借入外汇,并将外汇再出借给其他非居民。 在太平洋上的库克群岛,对离岸银行业务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对按照一项许可证制度在库克岛进行的离岸银行业务进行管理。离岸银行业务被定义为专门从事对不是居住在或户籍在库克岛,并且不在库克群岛以内从事贸易或工商事业之人的交易。1981年的离岸银行法规定不对领有许可证人挣得的利息,或由领有许可证的人付给存款人的一切利息征收所得税或其他任何直接税(direct tax参见此条) 或间接税。 在新加坡,领有由新加坡货币管理局发给的离岸许可证的银行(亚洲货币单位)可以办理离岸贸易交易,一个亚洲货币单位是经过批准允许进行此种由新加坡货币管理局指定的离岸贸易交易的银行的一部分。 由亚洲货币单位取得的海外所得按降低的公司所得税率10%征收。“离岸贸易交易”一词在新加坡法律中的用法是指贸易中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均非新加坡居民,并且交易是用非新加坡元的货币进行的。 近来,其他工业化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及爱尔兰也采取步骤引进有关离岸银行的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