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职工生活待遇
离休是退休的一种特殊形式。职工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在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离休费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发给。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离休前每月基本工资低于124元(6类工资区,下同)的,按124元发给。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离休前原月基本工资低于87.5元的,按87.5元发给。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离休前原月基本工资低于78元的,按78元发给。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职工,不增发生活补贴。离休前月基本工资低于70元的,按70元发给。
离休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离休职工享受与在职职工一样的非生产性福利待遇。
离休职工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应取消其离休荣誉,按退休职工管理。原享受的生活补贴,也应停发。为了保证其晚年生活,可以照发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