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离休条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离休条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所应具备的条件。根据1978年和1982年国务院先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以及1982年劳动人事部发出的《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干部离休条件是: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都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的干部。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要符合一定离休年龄条件。因工作需要由组织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参见[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离休条件 离休条件干部离休的条件随前后有所发展。(1)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正式作出规定时,享受离休待遇的只限于1937年7月7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委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2)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确定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3)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及以后的其他文件中规定为: ☚ 离休年龄 退休制度 ☛ 离休条件离休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离休条件是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工作达到一定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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