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不加区别的作战手段是指不能区分平民和交战者、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的武器和作战方法,这是为战争法一贯禁止使用的。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习惯章程》规定: “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 “围攻及炮击时,凡关于宗教、技艺、学术及慈善事业之建筑物、历史纪念物,病院及病伤者收容所等,在当时不供军事上使用者,务宜尽力保全。”1907年的《战时海军轰击公约》和1923年的海牙《空战规则(草案)》均作了更为详细的补充。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规定不得攻击医院和安全地带,设立中立化地带。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明确宣布“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并列举了不分皂白攻击的范围。这对于减轻战争的残酷性,保护和平居民具有一定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