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技术的公约》Jinzhi wei Junshi huo Renhe Qita Didui Mudi Shiyong Gaibian Huanjing Jishu de Gongyue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Military or Any Other Hostile Use of EnvironmentalModification Techniques
国际间关于保持生态环境的公约。1976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77年5月18日在日内瓦开始签署,1978年10月5日生效。未规定有效期限。到1984年底,已有47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包括序言和10条正文及一个附件。主要内容:规定“改变环境的技术”是指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包括其生物区、岩石圈、地水层和大气层)或外层空间的动态、组成或结构(即改变气候、引起地震、海啸、破坏生态平衡和破坏臭氧层等)的技术;各缔约国保证不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而使用具有广泛、持久或严重后果的改变环境的技术,作为摧毁、破坏或伤害任何缔约国的手段;不协助、怂恿或引诱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从事违背本公约的活动;公约条款不妨碍为和平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公约附件规定了专家协商委员会的职能和议事规则。